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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第1/3页)
??凶手的作案动机是为满足某种幻想,而从犯罪过程上看,这种幻想很明显是基于无法遏制的愤怒和性压抑,而愤怒又是以虐尸和奸尸的形式来实际呈现的。那么反过来通过具体分析受害人的行为特征,能否找出凶手愤怒的根源呢?在这之前,韩印不能回避一份侧写报告,这份报告是由当年的办案组和刑侦总局专家组共同完成的,侧写内容如下: ??“凶手估计是1964年至1971年之间出生的,男性,身高1.69米至1.75米,本地人或在本地长期居住,有独自居住条件。此人有较严重的性变态心理或者生理缺陷,特别是具有性功能间歇性障碍症,对女性怀有仇恨心态。其性格特征基本趋向于内向、抑郁、冷漠,不善交际,孤僻不合群,做事有耐心,做事隐蔽性极强。” ??这份报告的重点就在于它划分出了凶手的年龄范围和作案的最根本动机,那么韩印又是怎么看的呢? ??在整个作案中,奸尸行为是由案件五开始延续至案件八的,其中案件六的法医报告中未明确强奸结论,那是因为受害人的阴部大部分被凶手割走了,无法确认,但韩印认为凶手一定做过。那么由这样的案件特征来看,凶手似乎真的如上面侧写报告中提到的患有生理缺陷,或者准确点说是性功能间歇性障碍症。这样的判断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凶手因生理缺陷无法与女性建立正常关系,同时又受到女性的嘲笑和侮辱,以至于他的愤怒和性欲望终有一天无法抑制,便以连续的暴力方式展开对女性的报复和折磨。 ??而案件五之所以成为奸尸行径出现的分水岭,是因为受害人年仅9岁,身体尚未发育完全,女性特征不明显,令凶手面对女性的心理压力有所缓解,从而唤醒他一直以来压抑的性欲望,并成功完成幻想到实践的转化,随后他信心恢复,雄风大振,直至停止作案。那么时隔十几年的今天,因为压力或者挫折,他的生理障碍症状又出现,这有可能是他重新作案但不伴有奸尸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凶手的另一个标记性动作,似乎也能佐证这种分析: ??美国fbi行为分析专家通过对数起系列强奸案的总结和归纳,将强奸行为大致分为四种类型:重获权力型、盘剥型、愤怒型、施虐型。施虐型又可称为愤怒兴奋型,生理功能障碍是它的促成原因之一,如本案羞辱性地暴露受害人私处,对尸体疯狂地捅刺,实质上是一种代替无能性器官插入的方式。 ??既然明确了根本性的作案动机,所对应的年龄范围就相对容易确定一些。综合一系列作案动作,凶手具有一定的沉稳性,有一定的阅历,同时也表现出了相当的冲动。如此应把他划为一个成年人,而他又不是特别成熟。如上面侧写提到的,凶手初始作案处于25岁至30岁这么个年龄段还是比较恰当的,当然前后总会有些出入,但理论上出入不会很大。 ??韩印先研究了受害人,然后又以行为剖绘解决了作案动机和年龄范围,接下来他要试着从组织和社会模式分类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凶手的人格特征: ??纵观整个案件的特征,本案凶手很明显属于介于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之间的一个混合类型。特点就在于作案前后组织力很强,计划很周全,行动很谨慎,执行标记行为坚决而又癫狂——动作相当冷静,但情绪异常亢奋,进入忘乎所以的状态,以至于在犯罪现场留下指纹或者精液等物证。 ??此种类型会对应一个怎样的人呢?应该说有可能是一个存在精神障碍,或者准确地说是存在人格障碍的反社会人士,吊诡之处在于他可以很迅速地从某种人格中抽离出来,然后迅速转换到对立的人格当中,也就是说前一秒他还是杀人恶魔,后一秒他可能是你的同事、邻居,甚至子女或者爱人,一如最近发生的“在电梯中的小女孩虐童案”…… ??总的来说,通过这一次的复盘,韩印更倾向案件是针对整个女性群体,性是它的主要根源。如果真的如此,韩印可以很容易勾勒出更具体的凶手形象,但有一个很大的疑问堵在他胸口——这样的分析,与十几年前的侧写报告没有根本性的分别,当年以此为侦查范围,专案组几乎搜索了大半个城市,可以说该做的全做到了,那么凶手怎么